加州夫妻离婚房产的分配与归属问题
房产的分配在离婚当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主要得根据具体情况做判断,并不能一概而论。本篇文章将会对于一些常见的情况来比较分析,以供大家对房屋财产分配有个清晰的概念。
情况1: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房子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一方若希望居住在房子里,则需补偿给另外一方房屋一半的价值。如果房贷是配偶双方的名字,那么之后居住在房子的一方必须重新贷款在自己一人的名下。重新贷款不仅可以将另一方的名字从贷款中去除,也可以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给对方的补偿。如果想住在房子里的一方不够资格去重新贷款,那么想独自拥有房子的几率会很小,而可以重新贷款的另一方则可以保留房子。如果两种情况都不符合的话,房子还可以进行出售,出售得来的盈利将会平均分配,双方也无需补偿给任何一方。
情况2: 婚前购买的房子,房子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况下,婚前购买房子的一方通常是想保留房子的一方,并且该房子应属于他/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婚姻期间有用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话,需要将共同财产支出的部分补偿,因为共同财产对于个人财产上做出了贡献。同样的,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应当分一部分给共同财产里。
如果房屋装修改良也是来源于共同财产的话,共同财产部分需要得到装修改良的费用偿还或者是房屋因改良而增值的价值。两者选其中最大值的一者作为补偿。具体还需雇佣一个在这方面专业的会计师来评估房屋中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部分的价值。
情况3:婚前购买的房子,婚后房子改为双方名下。
如果婚姻期间将房子产权改为双方,那么该房子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因此分配原则应与情况1一致。但是,婚前购买此房子的一方在房产更改的时候其价值仍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在更改房产时房子的资产净值为$100,000,那么这部分是完全属于个人财产的,在离婚分配时,应先将这部分份额补偿给买房子一方,之后再将剩下的份额平均分配。
情况4: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子,但房子只在一人名下。
在加州,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房产证(Deed)上面只有一方名字的时候,会将房子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名字不在上面的一方可以用相关的证据来推翻个人财产的这个假设,比如出示相关的协议表明双方是有意将房子归属为双方的,此类证据需要充足表明房子属于双方的一个意图,仅是随口一提不能一个构成强有力的证据来说服。再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能证明房产更改时是遭受威逼利诱下签署的。
常见问题
在加州,婚姻期间赚取或投资的401(k)和其他退休账户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它们会在离婚中分割。然而,这些资产的分割通常是公平的,而不是平均的。这意味着法院将考虑诸如婚姻的持续时间、每位配偶的收入能力和共同财产的总价值等各种因素,以确定公平分配。